为纵深推进肉类产品违法违规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明显问题,维护众多购买的人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现对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第三方平台提醒告诫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依法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进行小作坊登记,并持续保持许可或登记条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加强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如实记录生产的全部过程信息以及做好相关留样等。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按时进行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洗整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制作、供餐等环节的管理。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严禁加工制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
△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直播平台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按要求审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对涉嫌肉制品、食品虚假宣传的经营直播间及其经营活动开展合规管理;对违规宣称食品具有各类功效等问题,应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并采取固化证据信息、删除相关链接、关闭直播账号、关停入网店铺等措施。
△ 严禁以贴牌、仿冒等形式生产加工“山寨食品”,严禁销售“三无”食品、“山寨”食品、过期食品。
△ 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及其他食品原料。
△ 严禁以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
△ 猪肉产品要有“两证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两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羊、鸡等畜禽产品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产品须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及中文标识。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需查验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完整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采购其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 。
△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在产在营期间,个体工商户在严格进货查验的基础上,食品小作坊、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餐饮服务经营者、小餐饮应当每周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区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第三方平台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